涉外劳务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务提供方,向另一国家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劳务提供方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协议。涉外劳务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那么涉外劳务的形式有什么呢?
一、涉外劳务的形式
1、境内的用人单位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至境外劳动。
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境内的用人单位将其劳动者派遣至境外雇主处工作。例如,我国的远洋公司在其船舶停止业务或业务不足,其船员没有工作可做的时候,将其船员派遣至境外雇主的船舶上工作。这种情况是境内的劳动者在保留其身份的情况下,为境外的雇主提供劳动。另一类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在国外承揽业务然后将员工带出境外履行劳动义务。如我国境内的建筑企业参与境外建筑建设投标,在中标后将已经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带往境外履行约定的劳动义务。
2、我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将我国的劳动者介绍到境外就业。这种就业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我国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是依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成立,获得"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此外依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就境外就业中介来说,我国的中介机构从其法律地位上来说仅是我国公民和境外雇主的中间人它不与我国公民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我国出境务工公民的雇主,我国中介机构和我国公民的关系受民法调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我国的公民要和境外的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履行地的劳动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处理也不适用我国的劳动法。
3、我国境内的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然后将与其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派遣至境外工作。这类劳务外派企业和一般的企业(第一类企业)不同其没有实质性的经营范围.其所经营的就是将与之签约的劳动者派遣至国外从事劳动,是专门的涉外劳务派遣公司。
二、从事涉外劳务派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健全的工作人员守则和健全的工作机制;
(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涉外劳务派遣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立的涉外劳务派遣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涉外劳务派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涉外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应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三、涉外与境内劳动派遣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涉外劳务派遣,只是一种外贸中介,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并不是直接形成劳动关系;但境内劳动派遣,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需要形成劳动关系。
2、法律适用不同;
涉外劳务,适用外贸法与合同法、双边条约等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以及国际法的适用;但境内劳动派遣,却只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
3、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对外劳务合作实行行政许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经营公司)应当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涉外劳务的企业,要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境外雇主必须是外籍,也就是一方主体必须涉外。而《劳动合同法》对境内劳动派遣企业只是注册资金50万的要求,并且规定企业为境内企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看该企业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该企业是否有能力订立对外劳务合同,是判断是否对外劳务的分水岭。
涉外劳务派谴公司注册,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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